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 0329 環(huán)罰決字〔2024〕18 號
伊川縣路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329MADG3F3D8T
地址:伊川縣彭婆鎮(zhèn)朱村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郭曉旭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fā)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huán)境違法行為:你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通過袋式除塵器向外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證據一:現場勘查示意圖 1份 1 頁;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1 份 2 頁;現場照片證據 3 份 3頁。證明本機關對伊川縣路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場執(zhí)法檢查及現場位置圖。
證據二:現場調查詢問筆錄 1 份 4 頁。證明本機關對伊川縣路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詢問,并調查環(huán)境違法事實及基本情況。
證據三:授權委托書 1 份 1 頁。證明伊川縣路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葉明克接受本機關調查詢問并參與現場檢查。
證據四:本機關調查人員行政執(zhí)法證復印件 2 份 2 張。證明本機關現場檢查人員和調查人員有執(zhí)法資格。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 年 12 月 9 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 0329 環(huán)責改字〔2024〕24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2024 年 12 月 12 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 0329 環(huán)罰告字〔2024〕20 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2024 年 12 月 12 日你單位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 0329 環(huán)罰告字〔2024〕20 號)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钡囊?guī)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規(guī)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排污許可管理類,序號(1)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1000000。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200000。
A:排污單位管理類別,內容:簡化管理,裁量等級: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6。
B1:污染物類別:一般工業(yè)廢氣,裁量等級:3。
B2:項目建設地點:符合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裁量等級:1。
B3: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級:1。
B4: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1 個月以下的,裁量等級:1。
B5:企業(yè)規(guī)模,內容:微型企業(yè),裁量等級:1。
B6:是否配合執(zhí)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
代入公式:X=200000+(1000000-200000)x[(1/5)2+(32+12+12+12+12+12)/(52x6)]x50%=253333 元。
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罰款貳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至:
銀行:建行伊川支行
戶名:伊川縣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賬號: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洛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伊川分局處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洛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伊川分局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洛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老城區(q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洛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4 年 12 月 23 日